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民初49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信息产业基地创业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孙桥,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反诉、撤诉等特别授权。
被告谷城县俊琦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谷城县城关镇内街(老公安局一楼)。
法定代表人詹华威,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谷城县俊琦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8日以与被告谷城县俊琦商贸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及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谷城县俊琦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