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4546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计欣,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谷伟,浙江几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城南花苑加盟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
经营者史百丰,超市业主。
被告江忠兴。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市松陵镇岳西县世纪华联超市城南花苑加盟店、江忠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5日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38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