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元英。
委托代理人:傅浩,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英、被告肖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