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元英、肖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53号
案件名称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元英、肖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张元英,肖鹏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2553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谢文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庆,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周刚,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元英。

委托代理人:傅浩,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鹏飞。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元英、被告肖鹏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与两被告自愿达成和解协议。

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