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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京0101民初7760号
案件名称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1民初7760号原告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115号A座231室。

法定代表人武玉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忠华,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天一,男,1982年12月30日出生,北京市东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密云县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410室-111。

法定代表人黄秀虹。

本院在受理原告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国美酒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1550元(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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