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26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兴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马慧军减半负担650元。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初226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兴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江苏万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5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原告马慧军减半负担6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