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余知初字第202-2号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马序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陶国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后志,上海申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海广模具五金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罗汉广,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罗科杰,浙江姚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余姚市远大模具配件商行。
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业主:吴国富。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姚市海广模具五金有限公司、余姚市远大模具配件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545元,由原告上海新上砂磨料磨具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