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27号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青田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25。
法定代表人:章利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振霞,北京恒都(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时代优选服装店。
经营者:邓文彪。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时代优选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日以其与被告梅州市梅县区时代优选服装店庭外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300元,本院应退回1275元给原告起步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