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吉05民初68号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潘秋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秀枫,辽宁盛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爱客便利店,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经营者:杨兆海。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新,男,汉族,1970年4月20日生,住吉林省通化市。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通化市东昌区爱客便利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中以侵权行为可能由他人实施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