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4民初12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82Q。
负责人:雷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曦,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华阳,湖南旷真(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宇明,男,汉族,1993年1月24日出生。
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邓屋。
身份证号码:441××××××××××××730。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邓宇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立案,并于2021年6月16日收到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已与被告邓宇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邮寄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为50元(该款已由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预交10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由本院退回1025元给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