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67号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丽水市上水南3号。
法定代表人:何丽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元元,河南良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洛阳市站区乐家副食超市。
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纱厂北路5号一楼门面房。
经营者:宋聚有。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洛阳市站区乐家副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纳爱斯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