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老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2知民初168号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隆昌路609号2幢5楼。
法定代表人:种晓兵,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奎,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红彬,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汝阳县城关联华烟酒店。
经营场所:汝阳县城关镇凤山南路路东。
经营者:张秀玲,女,1971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汝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科飞,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少毅,河南同骏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汝阳县城关联华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华联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