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3民初556号原告:蔡仁,男,汉族,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
委托代理人:陈鸿彬,广东雷鸿律师事务所。
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
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
执行事务合伙人:黄小炳。
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法定代表人:吴怀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仁诉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蔡仁向本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套被诉侵权模具进行证据保全。
担保人广东汇盈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的证据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蔡仁的申请和所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自本裁定书发出之日起,查封被告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被告广州友华空调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三套被诉侵权模具(位于佛山市众盈塑料型材厂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蒋华胜审 判 员 刘 宏审 判 员 丁 丽二〇一六年五月九日法官助理 唐美玲书 记 员 陈永妹附件:风险告知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