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初794号原告:杨武,男,汉族,1970年7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被告: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簇桥太平园家私广场B区*座***号。
经营者:胡林盛。
被告:双流明创家具厂。
经营场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县彭镇兴福村*组。
经营者:胡林盛。
本院受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后,杨武以双方当事人已经和解为由,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双流明创家具厂的起诉。
本院认为,杨武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双流明创家具厂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撤回对被告武侯区明创家具经营部、双流明创家具厂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杨武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