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4247号原告:周萍,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广东至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蒋林凯,男×××××××××××。
原告周萍与被告蒋林凯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周萍于开庭前请求撤回对蒋林凯的起诉。
本院认为,周萍撤回本案诉讼,系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周萍负担。
周萍已预缴1831.90元,本院退回1806.9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