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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8民初82号
案件名称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淮安市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淮安市东方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82号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杨元庆,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孔剑凡、陈芳芳,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市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李维忠,职务不详。

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安市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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