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294号原告:张柳明,男,198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兴宁市。
委托代理人:黄熙程,广东一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众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黄瑞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志文,佛山市名诚专利商标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告:佛山市顺德区恒法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杜永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柳明诉被告佛山市众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区恒法环保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佛山市众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侵权行为地并非位于广东省广州市,而两被告的住所地均在广东省佛山市,故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本案属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均具有管辖权,原告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跨区域管辖广东省内的下列民事一审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本案为侵害专利权纠纷,本案两被告住所地均位于广东省佛山市,而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没有管辖权。
因两被告住所地均在本院辖区内,依据上述规定,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被告佛山市众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意见,缺乏依据,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佛山市众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管辖异议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佛山市众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