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褚炎明与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皖01民初67号
案件名称褚炎明与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褚炎明,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民初67号原告:褚炎明。

委托代理人:朱少华,南京知识(马鞍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苗,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万佛路河滨新村F7号楼(皖西中学对面),组织机构代码71993325-8。

法定代表人:余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家果,安徽智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梅山南路市政务中心11楼,组织机构代码05575261-3。

法定代表人:XX,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元萍,安徽皋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刚。

本院在审理原告褚炎明与被告安徽六安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六安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褚炎明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褚炎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褚炎明负担。

审判长 项 红审判员 汪 寒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一日书记员 丁宇琪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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