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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佳富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民辖终186号
案件名称广州海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南海区佳富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佛山市南海区佳富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州海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辖终1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佳富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黄红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海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

组织机构代码为××。

法定代表人:朱建红,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谌杰君、谭伟剑,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佛山市南海区佳富达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佳富达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海森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海森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3029××××.2)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

第二条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本案系第一审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且佳富达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广东省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佳富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依据,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驳回佳富达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佳富达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佳富达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作为司法解释,与上述法律规定发生冲突,应适用法律效力更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海森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书面答辩。

本院认为:本案系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佳富达公司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和《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的知识产权法院,对辖区内的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具有管辖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是对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确定地域管辖的规定,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是对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案件管辖问题所作的司法解释,上述规定并不存在冲突。

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本案应优先适用上述司法解释,故佳富达公司上诉主张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并不具有管辖权,故佳富达公司上诉主张本案应由该院管辖亦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佳富达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裁定驳回佳富达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忠铭代理审判员  江 萍代理审判员  符 容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阮海锋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第一条: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

(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

(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第二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

第三条:北京市、上海市各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案件。

广东省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各基层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本规定第一条第(一)项和第(三)项规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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