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927号原告马慧军,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委托代理人贾立海,男,1960年3月9日出生,汉族,系天津领世铝塑制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
被告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
法定代表人宋和军,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德州瑞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慧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计775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