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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麦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翊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6号之二
案件名称02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上海麦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翊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上海麦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翊飞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306号之二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大浪街道浪口社区大浪南路英泰工业区E区D栋厂房一层、三层、E栋厂房2-4层。

法定代表人李正良,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凤,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风雷,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麦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溪南路86号31幢3192室。

法定代表人沈健辉。

被告上海翊飞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吕巷镇朱吕公路6750号1幢171室。

法定代表人施海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麦果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翊飞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201420522729.0)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自愿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已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交纳,本院依法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剩余部分退回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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