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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飞翔烟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湘11民初1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祁阳县飞翔烟酒店商标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祁阳县飞翔烟酒店,张文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民初1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健林。

被告祁阳县飞翔烟酒店。

经营者刘爱萍。

被告张文盛。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因商标侵权纠纷一案,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开庭前,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主动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郑冬平审 判 员  张海燕代理审判员  陈 俊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唐 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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