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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兴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19刑更837号
案件名称欧兴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欧兴晓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837号罪犯欧兴晓,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21日作出(2013)穗天法知刑初字第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兴晓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欧兴晓不服,提出上诉。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6月9日作出(2014)穗中法知刑终字第15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4年7月3日交付执行。

刑期执行至2017年4月29日。

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以罪犯欧兴晓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3月31日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

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欧兴晓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

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014年7月23日至2016年1月31日期间共获得嘉奖15次,2015年5月、2016年1月共获得表扬2次,2016年1月获得记功奖励,2016年1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

考核期内被扣2分。

该犯先后于2015年9月22日、2016年1月29日共缴纳罚金人民币3500元。

根据罪犯收支明细表,该犯2014年7月至2016年1月在狱内共消费5482.75元,狱内月均消费为322.51元;

截至2016年1月27日止其狱内经济账户余额为489.95元。

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中信电子转账凭证、罪犯收支明细表、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欧兴晓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兴晓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16年8月29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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