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民初73号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黄勇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栋,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帅,江苏素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涟水县喜乐购超市,住所地江苏省涟水县。
经营者梁海凤,无业。
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涟水县喜乐购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红双喜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