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民初74号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英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修凤,北京市隆安(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单县永信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秀玲,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单县永信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9日立案受理。
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万元。
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广州轻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