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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志军与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苏04民初83号
案件名称沈志军与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沈志军,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初83号原告沈志军。

委托代理人朱杭生,浙江平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红梅街道常青村委墩下塘72号。

经营者李军辉。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志军诉被告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沈志军于2016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沈志军申请撤回对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志军撤回对被告天宁区红梅阿辉喜庆用品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5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沈志军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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