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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仁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仁新节能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沪73民终109号
案件名称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仁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仁新节能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仁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仁新节能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青岛正大海尔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73民终10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张瑞敏,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占科,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仁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亚春,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仁新节能环保设备(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胡亚春,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青岛正大海尔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王明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5)普民三(知)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6,8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3,400元,由上诉人青岛海尔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静审 判 员  杨韡代理审判员  程黎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曾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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