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初313号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
法定代表人石昌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宏伟,湖南百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泽荣针棉商行,经营地址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经营者肖国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泽荣针棉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并履行完毕为由,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泽荣针棉商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长沙市雨花区泽荣针棉商行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浙江洁丽雅毛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闵俊伟代理审判员 程 婧代理审判员 蔡 晓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婧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