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6号原告金红玲,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芮,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忠民,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尧,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华北油田钻井公司二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金红玲与杨忠民、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金红玲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