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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红玲与杨忠民、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6号
案件名称金红玲与杨忠民、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红玲,杨忠民,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民五初字第00376号原告金红玲,女,1957年7月25日出生,住河北省任丘市。

委托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芮,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忠民,男,1956年5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

委托代理人王尧,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任丘市华北油田钻井公司二区。

法定代表人杨忠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河北华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金红玲与杨忠民、任丘市华北油田大地技术服务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红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700元,减半收取7350元,由原告金红玲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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