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倪良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志伟,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晓宁,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大先生家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吴志宝。
委托代理人:尹建功,广东东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大先生家具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标的金额的申请并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的标的金额,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害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本案案件受理费应重新核定。
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浙江圣奥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