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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59号
案件名称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蔡东青,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广东宏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经营地址东莞市东城区××。

个体户经营者聂明三,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公司)与被告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以下简称正亿百货)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7月14日作出(2015)东中法知民初字第36-38、44号案件移送函,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贺亭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奥飞公司诉称,奥飞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玩具枪(流星)”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证书(证书号第896883号,专利号:ZL20083005××××.8)。

自作品创作完成之后,奥飞公司将上述专利产品制作生产儿童玩具,并投入大量人力物力推广销售,使该作品拥有了较高的社会认知度和市场美誉。

但一段时期以来,奥飞公司发现涉及上述专利权的产品被严重假冒。

正亿百货无视原告的专利权的合法权益,销售侵犯上述专利权的产品“玩具枪(流星)”儿童玩具,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给奥飞公司造成严重损失,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专利号ZL20083005××××.8“玩具枪(流星)”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元;

3.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正亿百货未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任何证据。

经审理查明,奥飞公司及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于2008年7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玩具枪(流星)”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9年3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L20083005××××.8,专利权人为奥飞公司和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

该专利年费缴纳至2016年7月21日。

该专利授权公告图片如下:立体图仰视图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2012年10月16日,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张晓敏向广东省东莞市东莞公证处申请对其在有关商店购买商品的行为进行证据保全,并办理公证。

同日公证员高宇霞与公证人员贺朵红随张晓敏一同来到位于东莞市东城区××的招牌名称为“正亿百货”商店,在随行公证员的监督下,张晓敏购买了商品,同时取得了编号No0002082收款收据一张。

张晓敏将其所购商品交由随行公证员保管,公证员在现场对该商店的招牌、附近的参照物及所购物品进行拍摄,并出具了(2012)粤莞东莞第024408号《公证书》。

《公证书》所拍摄照片中显示上述商店招牌上注明“正亿百货”,收款收据上盖有“正亿百货财务专用章”的印章。

2014年5月20日,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出具《放弃权利声明》,称在法院受理的涉诉侵权案件中,放弃其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并放弃对该赔偿款项主张任何权利。

同年9月20日,奥飞公司以上述公证书及公证购买的物品等为证据提起本案诉讼。

庭审中当众拆封公证购买物的封存箱,箱内装有三盒玩具,共五件,包装盒上均贴有“正亿百货”的价格标签。

奥飞公司指控其中编号870008的“流星枪”为涉嫌侵权产品(无标注生产厂家、厂址),其图片如下:立体图仰视图主视图左视图俯视图经庭审比对,奥飞公司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构成相同。

另查明,正亿百货工商登记的经营者是聂明三,经营地址为东莞市城区温塘石羊街南一巷,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441××1,工商登记时的联系电话:139××××4348,经营范围:销售家用电器、日用品、五金用品;

零售卷烟、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

再查明,含本案在内,奥飞公司以同一份公证书为证据在本院对正亿百货提出了三案诉讼[另两案案号分别为:(2015)粤知法专民初字第2457、2458号]。

原告庭审时要求法院酌定赔偿数额。

本院认为,奥飞公司和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是名称为“玩具枪(流星)”、专利号ZL20083005××××.8的专利权人,二者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受法律保护。

因广东奥迪动漫玩具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作为共同诉讼人的诉讼权利及索赔权利,故奥飞公司有权单独提起本案诉讼并请求赔偿。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相同或者近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设计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第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认定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的规定,案涉外观设计专利使用的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均是玩具,两者用途相同,应属相同产品;

通过观察被控侵权产品,仅仰视图与案涉外观设计有细微差异,二者底部凹凸不一致,在整体视觉效果上可以认定为构成近似,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案涉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属于侵害案涉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权产品。

销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正亿百货”(位于东莞市城区××)出具的收据上加盖的印章和被告公司名称的主体部分一致;

公证书所拍摄照片中的商店招牌也和被告公司名称的主体部分一致。

正亿百货未到庭,自动放弃答辩权利,但上述证据已足以认定本案被告正亿百货与公证书中载明出售被控侵权产品的“正亿百货”是同一商场,故本院认定正亿百货是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

未经奥飞公司许可,正亿百货销售与涉案专利相似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专利侵权,应承担停止侵权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本案的赔偿数额,因奥飞公司未举证证明因正亿百货的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以及正亿百货所获得的利润,故本院参考涉案专利的类型为外观设计、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原告在本案中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判定正亿百货赔偿奥飞公司人民币10000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七)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083005××××.8、名称为“玩具枪(流星)”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

二、被告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10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5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人民币58元,被告东莞市东城正亿百货商场负担人民币11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六条的规定,本案需要强制执行的,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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