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24号原告李宪奎,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东路****号*座*栋***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李静雅,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2310室。
法定代表人谢常科。
委托代理人何水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建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奎与被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奎撤回对被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李宪奎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