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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宪奎与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闽01民初224号
案件名称李宪奎与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宪奎,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初224号原告李宪奎,男,195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拱北粤海东路****号*座*栋***房。

委托代理人李晓东、李静雅,福建智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2310室。

法定代表人谢常科。

委托代理人何水昌,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马尾区江滨东大道98-1号(自贸试验区内)。

法定代表人江建端,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宪奎与被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宪奎撤回对被告福州顶斌置业有限公司、中建海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900元,由原告李宪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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