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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富源来五金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津02民初265号
案件名称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天津市东丽区富源来五金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东丽区富源来五金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65号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抚顺哥俩好工业园区15-18号。

法定代表人佟明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董春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富源来五金销售中心,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金钟街道金钟公路3699号A3-104。

经营者刘树勤。

本院在审理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市东丽区富源来五金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2016年5月26日,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哥俩好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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