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1007号原告:刘向东。
委托代理人:任宝新,北京路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蔡佳武,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义乌市仓来电子商务商行。
经营地址:浙江省义乌市江东街道山口村*幢*单元***室。
经营者:桂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向东与被告义乌市仓来电子商务商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向东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向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刘向东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