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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义华、郭文彬与大足区强锋刀剪厂、陈顺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渝01民初49号之一
案件名称丁义华、郭文彬与大足区强锋刀剪厂、陈顺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5-2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丁义华,郭文彬,大足区强锋刀剪厂,陈顺超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初49号之一原告:丁义华。

委托代理人:谢馥蔚,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闫书彪,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郭文彬。

委托代理人:谢馥蔚,重庆伟豪(北部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理人:闫书彪,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足区强锋刀剪厂,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

经营者:肖贤建。

委托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顺超。

委托代理人:蒋达均,重庆市大足区三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义华、郭文彬诉被告大足区强锋刀剪厂、陈顺超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义华、郭文彬于201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丁义华、郭文彬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义华、郭文彬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本院减半收取525元,财产保全费520元,由原告丁义华、郭文彬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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