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终484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男,于湖北省孝感市,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者,住孝感市孝南区。
因本案于2015年9月10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彭建明,广东泓涵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于2016年3月17日作出(2016)粤0605刑初第33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原审被告人李某不服,以原审法院未采纳公诉机关的意见按其供述的销售价格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反而以价格认证中心的鉴定价格认定本案的非法经营数额,属认定事实错误且原判罚金过高为由提出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提审了被告人。
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的审理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6)粤0605刑初第335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