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民初685号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
法定代表人周少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振,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夏荣水,山东成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经营地址济南市历城区唐王镇唐东村村东(供销社营业楼),经营者韩建军,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代理人王海亮,男,1985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系该超市员工,住济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供销新合超市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福建七匹狼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