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11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华,经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欧发达,福建文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陈梅江,系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吴华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真意护栏有限公司、浙江真意护栏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金义知民初字第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受理后,查明上诉人吴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其不履行法定诉讼义务,应视为对上诉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吴华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