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和兴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11民初72号
案件名称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与莒县和兴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莒县和兴汽车配件经营部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1民初72号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潍坊市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福寿东街197号甲。

法定代表人:谭旭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窦小鹏、刘合,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莒县和兴汽车配件经营部,地址:莒县山东中路与银杏大道交叉口往南200米路东(门头标识“莒县和兴汽配”)。

经营者:卢安业,男。

委托代理人:杨永超,日照莒县天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莒县和兴汽车配件经营部侵害商标权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