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民初144号原告:韩立斌。
委托代理人:王平,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伟国,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坊子区万邦机械厂。
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办杨庄村。
经营者:杨鹏,男,汉族,1976年12月19日出生,住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九龙街道办事处杨庄村218号。
委托代理人:蒋晓君,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尹春斐,山东齐鲁(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立斌与被告坊子区万邦机械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坊子区万邦机械厂向本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认为涉案ZL201320499994.7号实用新型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理应被宣告无效,且其经营者杨鹏已就该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本案应中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原告就涉案ZL201320499994.7号实用新型专利主张权利,本案需以涉案专利的法律状态为依据,现该专利已被提出宣告专利权无效请求,且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已受理该申请,为正确审理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