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民初170号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健康大药店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经济开发区蒋官屯办事处永昌路东段路北。
法定代表人张广强,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健康大药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健康大药店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聊城市开发区健康大药店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