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民初14号原告四川远鸿小角楼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昌县江口镇小角楼大道金鑫路29号。
法定代表人王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张伶俐,女,生于1969年10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
本院在审理四川远鸿小角楼酒业有限公司与张伶俐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远鸿小角楼酒业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其预交案件受理费,在期限届满后仍不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