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民初79号原告蔡小兰。
委托代理人沈婷婷,江苏健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崇川区硕轩纺织品厂,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狼山镇洪江。
经营者沙国梁。
委托代理人张海燕。
委托代理人瞿浒,南通市金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小兰与被告崇川区硕轩纺织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小兰于2016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蔡小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小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蔡小兰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