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98号原告王纪龙。
委托代理人王晶,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燕,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住所地盐城市解放南路150号。
法定代表人施杰,该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信之,江苏大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纪龙与被告盐城市路灯管理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纪龙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纪龙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纪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纪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