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民初327号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丁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姜春乔,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瑜,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莱阳市。
法定代表人:丁学江,该公司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诉被告莱阳市寿福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华强方特(深圳)动漫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