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2民初270号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沈杜路4239号2幢2层。
法定代表人文灿辉,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董超鹏,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天津富甲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九路131号A3092室。
法定代表人褚建跃,总经理。
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富甲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上海星客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