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4381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吴玉刚,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亮,四川思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SeanJohnClarke。
委托代理人赵仕林,四川嘉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成都满庭芳百货商业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4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0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