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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鲁民终1170号
案件名称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与王海涛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海涛,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终11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涛。

委托代理人:姚海涛,山东纵横统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

法定代表人:韩宇,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姚海彬,山东文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海涛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王海涛的委托代理人姚海涛、被上诉人山东济宁心心酒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姚海彬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济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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