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民初9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雷军。
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浈江区鑫联正大电讯商行。
经营场所: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风采路39号一楼商铺。
经营者:郑俊青,1976年8月12日出生,男,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
委托代理人:蒋凯,该商行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浈江区鑫联正大电讯商行(经营者:郑俊青)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24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