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64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1162F。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斌,男,回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17。
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