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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杨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6)粤2071民初6640号
案件名称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杨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6-06-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杨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6640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7011162F。

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井,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伍素贞,广东品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斌,男,回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公民身份号码×××2417。

委托代理人:白彩霞,广东中亿律师事务所律师。

在本院审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以双方纠纷已妥善解决为由,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为1350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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