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68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B1号楼1-3层15号。
经营者:张耀闯。
被告:赵海霞,女,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赵海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民海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