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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民海与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赵海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豫01知民初968号
案件名称金民海与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赵海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6-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金民海;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赵海霞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1知民初968号原告:金民海,男,汉族,1968年12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裴银州,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文熙,北京市康达(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经营场所郑州市郑东新区商都路22号B1号楼1-3层15号。

经营者:张耀闯。

被告:赵海霞,女,汉族,住郑州市。

原告金民海诉被告郑州市郑东新区艺垚劳保五金商行、赵海霞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

原告金民海于2021年6月28日以双方已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金民海所提申请属于自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民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金民海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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